私募基金那些事-走近私募基金管理人

薛立波
2024-10-21
走近私募基金管理人

上期文章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做了简要介绍,让我们再回顾一下什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私募基金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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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入本期主题,让我们从成立条件、义务两个方面进一步认识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成立条件

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想要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持续不间断的符合几个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资本是指实际缴付的而且必须是货币资本达到1000万人民币,不是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者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

2、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要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3、关键人员持股比例要求。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合伙份额,并且合计要达到一定的比例。

4、具有符合要求的基金从业人员。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员工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业务场所和设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支持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6、治理结构健全,制度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是以公司的形式设立,那就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等。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健全的合伙人会议制度。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投资决策机构,并根据自身的基金管理人类型依据相关规定设立相关治理机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履行其基金管理职责,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均规定了相应的义务,简要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义务: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潜在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审查,通过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风险调查问卷等程序,判断投资者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另外,还应根据投资者的具体信息判断其属于普通投资者还是专业投资者。

2、审慎尽职调查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拟投资的项目标的进行行业、财务、法律尽调,可以自行安排专业人员,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尽职调查。

3、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投资组合情况、费用结构等关键信息,并通过季报、年报等报告更新信息。当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4、不得损害基金财产义务:私募管理人在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5)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清算义务:基金合同终止或者基金发生法定需要清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履行登记备案、重大事项报告等义务,在此不一一列举。


本系列文章旨在普及私募基金小知识,不作为法律意见/学术研究。如有兴趣,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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